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五章 煤炭经营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五章 煤炭经营 第三十四条 省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煤炭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