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四章 煤矿安全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四章 煤矿安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