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四章 煤矿安全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四章 煤矿安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煤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煤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对在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