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四章 煤矿安全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四章 煤矿安全 第二十四条 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法定代表人、矿长(经理)负责制。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法定代表人、矿长(经理)负责制。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