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四章 煤矿安全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四章 煤矿安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完善政府和企业共同增加煤矿安全投入的机制,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投入。对国家支持的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应当安排配套资金,专项列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监督,确保煤矿安全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改造项目顺利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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