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三章 煤炭生产 第十五条 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三章 煤炭生产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生产能力或者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不得超能力生产。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