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三章 煤炭生产

第十四条

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三章 煤炭生产 第十四条 煤矿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省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矿长的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矿长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重复培训和发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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