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三章 煤炭生产

第十六条

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三章 煤炭生产 第十六条 开采煤炭资源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情况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指导煤矿企业不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鼓励煤矿企业进行复采或者开采极薄煤层和边角残煤。
推进中小型煤矿采煤工艺改革和技术改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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