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三章 煤炭生产 第十八条 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三章 煤炭生产 第十八条 因开采煤炭压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的,煤矿企业应当进行复垦,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煤矿企业应当提取土地复垦费用和塌陷补偿费用,具体提取办法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