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对在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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