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的设置,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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