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的爱国卫生发展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