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设立的爱国卫生组织,在本地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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