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由其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未依法处理的,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有权督促该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