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曾被授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取消其爱国卫生荣誉称号:
(一)弄虚作假取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
(二)卫生质量下降已不符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标准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