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设爱国卫生监督员,爱国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设爱国卫生检查员,协助爱国卫生监督员进行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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