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或者向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