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二章 职责

第十条

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二章 职责 第十条 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有关部门组成,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有关部门必须按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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