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二章 职责 第十条 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二章 职责 第十条 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有关部门组成,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有关部门必须按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