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二章 职责 第十二条 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二章 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社会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全民卫生和保健意识。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常识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