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四条

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活动,按照有关标准,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提高城市、县城卫生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以普及卫生知识、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整治环境和除害防病为重点的卫生乡(镇)、卫生村建设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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