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五条

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搞好室内卫生和规定范围内的室外环境卫生。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在城市市区内禁止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粪便、焚烧树叶、丢弃废物;禁止乱贴乱画;禁止随地吐痰、便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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