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七条

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市区内严格限制养犬。限制养犬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城市市区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和市区农业户需要饲养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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