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八条 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所属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地的活动,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