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六条

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控制吸烟、吸烟有害健康宣传教育,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含电子烟)。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全面推行无烟机关、无烟单位建设。
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含电子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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