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二章 职责

第十一条

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二章 职责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财政等部门应当把城乡除害防病、健康教育、卫生基本建设(包括农村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分期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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