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二章 电信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二章 电信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与当地城乡建设风貌相协调,新建基站和天线应当小型化、美观化。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等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电信基础设施的,应当采用景观化或者隐蔽化建设方式。
电信基础设施影响城市道路通行的,电信基础设施产权人应当及时迁移;已经停止使用的,应当及时拆除。
电信基础设施影响城市道路通行的,电信基础设施产权人应当及时迁移;已经停止使用的,应当及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