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信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6-04 共 6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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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电信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提高电信服务... 第二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 第三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省电信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共建共享、公平竞争、权益保障、畅通安全和便捷普惠的原则。 第四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电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电信管... 第五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关行政机关或... 第六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电信基础设施属于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电信基础设施、危害电信基础设施安全,不得阻止或... 第七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八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电信管理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信安全、电信基础设施保护、电磁辐射知识等宣传。...

第二章 电信规划建设

第九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二章 电信规划建设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 第十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二章 电信规划建设 第十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电信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辖市... 第十一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二章 电信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保障,依法办理电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征收、划拨、出让等审批... 第十二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二章 电信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电信普遍服务义务,加大对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偏远地区的电信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 第十三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二章 电信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电信基础设施: (一)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应急避难等公共服务场所; (二)机... 第十四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二章 电信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规划建设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工程,应当预留电信管线及其他电信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二章 电信规划建设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及公共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向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开放楼顶,并提供必要的场地和便利。 ... 第十六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二章 电信规划建设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杆塔等电信基础设施。需要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电信基础设施... 第十七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二章 电信规划建设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电信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周围已经建成的其他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因电信基础... 第十八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二章 电信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与当地城乡建设风貌相协调,新建基站和天线应当小型化、美观化。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 第十九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二章 电信规划建设 第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环保手续,保证基站等设施的电磁辐射符合国家标准,并在其官方网站和基站...

第三章 电信市场管理

第二十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三章 电信市场管理 第二十条 在本省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在本省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取得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三章 电信市场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明示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三章 电信市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的网络接入和数据传送服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向未依法获得...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三章 电信市场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资费标准,简化资费结构,提高资费透明度。 电信业务经营...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三章 电信市场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对费用逾期支付情况使用统一服务号码提示到用户。对超过收费约定期...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三章 电信市场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电信网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使用码号资源实行审批制度。省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码号资源...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三章 电信市场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协议地址(IP地址)备案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电信管理机构通过使用全国...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三章 电信市场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和调查...

第四章 用户权益保护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四章 用户权益保护 第二十八条 电信用户享有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自由选择权,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服务。 民用建筑开...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四章 用户权益保护 第二十九条 电信用户享有对电信服务的自由选择权。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限制、妨碍用户的电信服务选择权,不得限定用户使用其指定... 第三十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四章 用户权益保护 第三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用户提供服务,应当事先签订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征得用户同意,明确用户选择的业务种类、资费标准、适...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四章 用户权益保护 第三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规范用户消费提醒方式,采用相对固定的渠道和统一格式,控制合理的提醒时间和频次,不得夹带或者...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四章 用户权益保护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电信用户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技术手段建设,提升识别和拦截...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四章 用户权益保护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辖市人民政府发送维护国家安全、服务社会公共利益、倡导社会公序良俗、预防或者处置突发事...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四章 用户权益保护 第三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规范主叫号码真实传送,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防范、打击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的诈骗行为。 电信...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四章 用户权益保护 第三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电信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四章 用户权益保护 第三十六条 电信用户办理入网或者接入手续、使用互联网协议地址、注册互联网域名的,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注册登记证照或者...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四章 用户权益保护 第三十七条 电信用户申告电信服务障碍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镇四十八小时、农村七十二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四章 用户权益保护 第三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电信用户提出的投诉,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五个工作日内未处理并...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四章 用户权益保护 第三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用户同意提供超出约定范围的电信服务; (二)... 第四十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四章 用户权益保护 第四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计费系统进行检测,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并向省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四章 用户权益保护 第四十一条 电信用户出现超过此前三个月平均电信费用三倍以上的异常电信费用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告知电信用户,并根据电...

第五章 电信安全保障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五章 电信安全保障 第四十二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电信网和互联网网络安全事件预警、监测和处置工作。 支持和鼓励电...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五章 电信安全保障 第四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五章 电信安全保障 第四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网络的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当做到与国家安全和网络安全的需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五章 电信安全保障 第四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五章 电信安全保障 第四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所收集记录的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五章 电信安全保障 第四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可能影响电信基础设施安全、畅通运行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告知电信基础设施产权人,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五章 电信安全保障 第四十八条 电信基础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安全保护区: (一)架空设施保护区:城镇区内、外架空电信光缆分别向两侧水平延... 第四十九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五章 电信安全保障 第四十九条 在电信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擅自挖沙、取土... 第五十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五章 电信安全保障 第五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电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侵占、盗窃、损毁电信基础设施; (二)干扰或者中断电信基础设施正常... 第五十一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五章 电信安全保障 第五十一条 电信基础设施产权人应当加强对电信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及时维修更换破损、毁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电信基础设... 第五十二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五章 电信安全保障 第五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国家安全、抢险救灾、突发性事件等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执行特殊通信、应急通信和抢修、抢险任... 第五十三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五章 电信安全保障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以下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侵入电信和互联网网络或者信息系统; (二)非法删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电磁辐射强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 第五十六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向未依法获得电信业务许可或者办理备案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电信业... 第五十七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民用建筑开发者或者所有者、电信业务经营者... 第五十八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涂改、挪动警示标识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 第六十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实施禁止性行为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以责令停止侵害... 第六十一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以前,本条例涉及的电信规划建设继续按照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 第六十三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