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