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实施禁止性行为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以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恢复原状;损毁电信设施、阻断通信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赔偿金额一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