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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