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