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向未依法获得电信业务许可或者办理备案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电信业务的电信资源、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或者提供公共数据传送、接入服务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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