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电磁辐射强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需要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执行的予以强制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