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民用建筑开发者或者所有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分别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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