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涂改、挪动警示标识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