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四章 用户权益保护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四章 用户权益保护 第三十六条 电信用户办理入网或者接入手续、使用互联网协议地址、注册互联网域名的,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注册登记证照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核验身份信息并登记;未经核验并登记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向其提供服务。
已使用电信服务或者已使用互联网协议地址、注册互联网域名但未办理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和登记的,应当补办手续;未在规定时限内补办手续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停止提供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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