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四章 用户权益保护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四章 用户权益保护 第三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电信用户提出的投诉,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五个工作日内未处理并答复的,或者用户对处理结果、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诉,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诉后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延长时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电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