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四章 用户权益保护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四章 用户权益保护 第三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用户同意提供超出约定范围的电信服务;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推诿和中止对用户的服务;
(三)对服务内容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四)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用户使用自己提供的服务;
(五)伪造、修改用户使用电信业务的相关记录及计费数据;
(六)未明示并经用户同意,以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名义擅自向用户代收、代扣第三方服务费用。
(一)未经用户同意提供超出约定范围的电信服务;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推诿和中止对用户的服务;
(三)对服务内容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四)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用户使用自己提供的服务;
(五)伪造、修改用户使用电信业务的相关记录及计费数据;
(六)未明示并经用户同意,以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名义擅自向用户代收、代扣第三方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