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四章 用户权益保护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四章 用户权益保护 第三十七条 电信用户申告电信服务障碍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镇四十八小时、农村七十二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按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当及时通知电信用户,并免收障碍期间的月租等相关费用;但属于电信终端设备的原因造成电信服务障碍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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