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四章 用户权益保护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四章 用户权益保护 第三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规范用户消费提醒方式,采用相对固定的渠道和统一格式,控制合理的提醒时间和频次,不得夹带或者变相夹带广告;用户明确表示不需要消费提醒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停止向其发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