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四章 用户权益保护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四章 用户权益保护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电信用户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技术手段建设,提升识别和拦截能力,加大对商业性信息、垃圾信息和骚扰电话的治理力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