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四章 用户权益保护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四章 用户权益保护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辖市人民政府发送维护国家安全、服务社会公共利益、倡导社会公序良俗、预防或者处置突发事件、提醒群众防灾避灾等公益性信息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省电信管理机构提供信息发送时间、内容、范围、频次、机构等信息,由省电信管理机构协调电信业务经营者发送。
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预警和处置等应急公益性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先行发送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和机制及时发送,有关部门事后应当向省电信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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