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二章 电信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二章 电信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电信普遍服务义务,加大对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偏远地区的电信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力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