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二章 电信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二章 电信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电信基础设施:
(一)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应急避难等公共服务场所;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大型商场、商务楼宇、宾馆饭店、住宅小区;
(三)景区、园区;
(四)机场、车站、港口;
(五)国家和省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电信基础设施的其他建设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及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配线设施、设备间等配套电信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报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电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