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二章 电信规划建设
第十五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二章 电信规划建设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及公共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向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开放楼顶,并提供必要的场地和便利。
在民用建筑物上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或者附挂电信线路等电信基础设施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与产权人协商并支付使用费。建筑物的产权人和管理人应当为电信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便利。
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在建筑物上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或者附挂电信线路等电信基础设施时,不得损害建筑物的安全,不得影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
在民用建筑物上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或者附挂电信线路等电信基础设施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与产权人协商并支付使用费。建筑物的产权人和管理人应当为电信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便利。
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在建筑物上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或者附挂电信线路等电信基础设施时,不得损害建筑物的安全,不得影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