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二章 电信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二章 电信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规划建设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工程,应当预留电信管线及其他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空间;具体技术事宜应当事先与电信管理机构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沟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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