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电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电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