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三章 电信市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三章 电信市场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资费标准,简化资费结构,提高资费透明度。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通过营业厅、网站或者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电信业务的资费项目、资费标准、计费方式等有关信息。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向用户提供便捷的消费查询。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通过营业厅、网站或者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电信业务的资费项目、资费标准、计费方式等有关信息。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向用户提供便捷的消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