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三章 电信市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三章 电信市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的网络接入和数据传送服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向未依法获得电信业务许可或者办理备案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电信业务的电信资源、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或者提供公共数据传送、接入服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向未依法获得电信业务许可或者办理备案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电信业务的电信资源、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或者提供公共数据传送、接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