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二章 电信规划建设

第九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二章 电信规划建设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电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电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水电气暖、广播电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相衔接,实现共建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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