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电信管理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信安全、电信基础设施保护、电磁辐射知识等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法予以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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